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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交通大学能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 发布日期:2015-05-19

北京交通大学能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能源管理工作,本着安全、方便、节约使用能源的原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保证学校水电气热等用能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节约型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燃气、水、汽柴油、市政热力等。凡在我校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能源管理坚持分类管理、有偿使用、指标分解的原则;在能源使用的过程中,坚持谁节约谁受益的原则;在节能改造过程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采用新的节能技术设备设施。

第四条  学校建立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检查监督机制,实行用能单位领导负责制度,定期公示各部门能耗结果及不合理用能现象,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学校能源使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能源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各院系、各部门能源使用管理的相关事宜,为开展节能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第六条  能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办”)全面负责落实校园节能的具体工作,负责起草学校能源管理的相关办法,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学校节能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后勤集团受学校委托进行能源管理,全面负责水电气热等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费用的收支工作。

第八条  各能源使用单位应制定内部节能教育和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节能工作以及管辖范围内能源使用的管理工作;应指定能源管理员,落实能源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设备设施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以及修缮工程必须采用节能工艺、设备和器具,节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在学校新建、改建及涉及能源使用的修缮工程设计前,应征求能源办意见;在竣工验收时,需有能源办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在采购设备设施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节能标志产品。

各单位在购置大型用水、用电设备前,需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审批。大型用电设备是指单台额定功率超过10kW的或单批次总功率超过20kW的用电器具。大型用水设备是指非民用的生产、经营等特殊用水设施,包括冷却塔或其它需用水冷却的设备。

 

第四章 计量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学校能源都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并接入学校节能监管平台。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修缮工程应按能源办要求设计、安装各种能源计量装置,并接入节能监管平台。相关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对已安装的计量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改、更换和拆除。

第十五条  能源办负责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第五章 指标分解和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指标分解是将学校用能指标分解到各二级单位。指标分解方案由能源办提出,报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各二级单位根据审批方案执行指标分解任务。各单位新增用能指标需向能源办申请。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审定的用能指标,将能源使用经费以年度预算的方式核拨各单位。各单位超支自付、节约留用。

第十八条  不同性质的用能采用不同的收费管理办法及不同的收费标准,对超指标用能的单位实行超指标累进加价收费。具体收费价格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及修缮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须按要求到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签订临时水电使用管理协议,并按协议缴费。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补助,超出部分由学生自付费。空调用电自行负担。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设备设施维护维修、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奖励对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与节能工作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节能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节能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都有对师生进行节能宣传教育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能源办、宣传部、学生处、研工部等部门负责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的组织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低碳教育与研究中心、校团委等部门负责发挥学校已建成的各种节能平台及取得的各种节能成果的育人功能,落实节能教育进课堂、进社团等工作。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用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节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造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相应表彰。

1.管理到位,定额指标完成情况好的;

2.爱护用能设备设施的;

3.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取得显著效果的;

4.工作认真负责,为学校挽回经济损失或节约量较大的;

5.对严重浪费能源、窃取能源等行为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和证据的;

6.在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

7.其他为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相应处罚。

1.各单位对管理措施不到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浪费能源现象不及时处理的;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采暖手续,未安装计量装置,或因施工造成管道、水井、阀门等损坏而浪费能源的;

3.对于私自拆卸、损坏水电表或私接管线的;

4.其他浪费能源或损坏用能设备设施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或本办法所规定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