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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 发布日期:2015-05-19

北京交通大学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学区和家属区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讯、网络、广播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坚持定期普查、及时更新的原则,整合各单位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源。

第五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由北京交通大学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线信息办)负责,该机构挂靠在后勤集团。

 

第二章  管理分则

 

第六条 管线信息办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等相关信息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管线信息办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定期进行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各有关管线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参与、配合。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自普查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录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条例》和《北京交通大学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工程开工之前,管线信息办按照已有地下管线管理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供管线信息查询服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坐标系统提供竣工资料。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于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管线信息办提交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管线信息办应当自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录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经管线信息办盖章确认建设单位已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测量成果后,计财处方可办理工程结算事宜。

第十一条 管线信息办应当依法做好信息的使用和保密工作。校内相关单位可以根据权限登录北京交通大学地下管线三维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查询、利用非本单位管线信息时,应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地下管线信息查询申请表》,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线信息办负责解释。